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及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
一、市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拟全市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估。
(二)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的行业标准;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环境标准执行的功能区划管理。
(四)负责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机动车、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制度的实施。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监理网络建设;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组织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全市重大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排污费;监督实施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的专款专用;负责国外资金贷款、赠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全市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和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十)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攻关;组织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制知识。
(十三)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本市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文电、秘书、保密、档案、信访、督查等政务工作;组织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协调、联络、督办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科技监测处)
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拟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管理环保补助资金;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局系统财务审计;组织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科技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管理环境标准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和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络。
(三)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执法培训;组织开展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的政策调研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稽查工作;负责处理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办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综合整治处
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区、县(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市级文明单位环境保护审核工作;参与对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事处(组织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局管干部的监督考核、职务任免、交流等工作;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表彰;协助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负责直属单位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承办局党组日常工作。
(六)建设项目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总量审批工作;协助省环境保护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进行管理;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七)污染控制处
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光污染、电磁辐射、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和酸雨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污染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审查和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管理和指导全市环境监理工作。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管理全市及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湿地环境的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监理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