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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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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zgreen.com 2002年9月13日 |
为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提升桐庐山水旅游城市的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桐庐县环境保护局制定了《桐庐县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目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石煤、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等。桐庐镇老城区划定为近期实施禁燃区范围,在2001年起至2005年底实施,在此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含机关、事业、学校、餐饮服务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并拆除燃用高污染的设施。桐庐镇新区、分水镇建成区划定为远期实施禁燃区范围,在2006年—2010年底实施,在此范围内的第三产业(含机关、事业、学校、餐饮服务业等)必须在2004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必须在2008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从现在起,在以上禁燃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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