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核准
一、核准对象
本市范围内建设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
二、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服务内容
1、审核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环境保护预验收申请报告,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环境保护预验收意见》;
2、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试生产(使用)阶段:
1、项目环保审批意见; 2、建设项目施工总图和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纸和资料,污染源分布图;
3、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或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证明;
4、对敏感性建设项目应提供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5、对周边有环境敏感点,应在敏感点落实相应污染物同步监测方案;
6、已向可能受试生产污染物排放影响的单位、社区、生产经营者、住户等告知采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和预期效果,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强度)、数量、地点、方式、去向、时间,受到污染物影响时减少影响的方法和措施,投诉途径和方式,被告知方的反馈意见;
7、解决环境污染和解决投诉的预案;
8、建设单位已制定防范和消除试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9、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预验收申请报告。
(二)竣工验收阶段: 1、对已经试生产的项目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小结;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表;
(4)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预验收意见和试生产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
(5)解决受污染物排放影响的单位、社区、生产经营者、住户等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证明。
2、对直接验收的项目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3)建设项目竣工总图,污染源分布图;
(4)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或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证明;
五、验收标准和程序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基本符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和批复意见;
2、项目主体工程和所有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各种条件具备试生产要求;
3、有完整符合规范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说明书、施工资料和图纸; 4、建设单位已制定防范和消除试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5、环境保护设施的操作人员已经专业培训,具有独立操作环境保护设施和处理故障的能力;
6、已按规范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并配备相应检测仪器和人员; 7、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或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证明; 8、已向可能受试生产污染物排放影响的单位、社区、生产经营者、住户等告知采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和预期效果,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强度)、数量、地点、方式、去向、时间,受到污染物影响时减少影响的方法和措施,投诉途径和方式;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和批复意见;
2、环境保护设施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已验收合格,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图纸;
3、项目主体工程能正常生产、所有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完成同步实际负荷试运行考核、其污染防治能力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 4、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及总量控制等要求;
5、建设单位有完善的保护环境的各种措施和制度,防范和消除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6、建设中受破坏的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复;
7、已向受污染物排放影响的单位、社区、生产经营者、住户等公示竣工验收环境监测结果;
(三)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送件 窗口预审 材料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登记 现场核查 验收申请 处长签发 窗口分发 经办人办理 打印盖章 窗口登记、发送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环境保护预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现场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
七、办理结果
1、向申报的企业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环境保护预验意见》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申报企业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也可通过杭州市环保局绿网查询并保持一个月(网址:www.hzgreen.com);
3、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
八、责任部门
建设项目处 地点: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窗口(解放路42号)
电话:870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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