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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一、审批对象:杭州市区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6、《排放污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7、《污水处理设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8、《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九条;
9、《杭州市苕溪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服务内容
办理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四、申报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
设施停用单位必须填写《企业环保治理设施停用报批表》,提前15天向市、区环保部门申报;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须提前30天向市、区环保部门申报(设施故障被迫停运必须当时报停,次日补办报停手续)。
五、办理时限
环保部门审查报停理由与报停期限,并经现场踏勘,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反馈报批单位。
六、办理结果
1、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也可通过杭州市环保局绿网查询并保持一个月(网址:www.hzgreen.com);
2、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
七、责任部门
市环境监理处 电话:85118876
各城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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