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核准
一、核准对象:列入政府限期治理的单位和其它环境污染治理单位。
二、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三、服务内容
1、市政府、区政府限期治理项目核准;
2、上级政府限期治理项目委托验收的项目核准;
3、其他老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核准。
四、受理范围
1、市政府限期治理项目、上级部门委托验收项目审批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负责;
2、各区政府限期治理项目由市环保局各城区处负责。
五、申请验收条件
1、完成污染治理工程,按调试时间要求组织调试,运行监测数据连续一个月以上稳定达标排放;
2、委托法定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生产负荷和污染处理设施能力达到设计规模要求,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设置了标准化排污口,杭州市控重点污染源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仪;
4、配备相应的运行管理监测手段;
5、具有完整的操作管理制度和经培训合格的熟练的治污设施操作工人。
六、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1、治理企业要求竣工验收报告(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
2、治理企业限期治理工程总结报告;
3、限期治理工程调试报告;
4、限期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方案审查意见;
5、连续稳定1个月以上运行记录;
6、法定监测部门合格的验收监测资料(含验收监测方案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7、土建及设备安装的质检报告书;
8、财务决算报告;
9、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七、验收实施
1、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报告,完成校验上述验收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文件有补充的以补充文件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2、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设计、施工、监测、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本身有关管理人员对治污企业现场验收(验收企业须正常生产);
3、验收合格后,由受委托验收的环保部门出具验收报告上报我局。
4、限期治理单位对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不服或有意见的,可在接到验收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环保部门应在接到复申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重新验收,如仍有意见,可直接向上一级环保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
八、办理结果
1、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也可通过杭州市环保局绿网查询并保持一个月(网址:www.hzgreen.com);
2、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限期治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后,经环保部门审核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告申请单位;
九、责任部门
污染控制处 电话:85119193、8511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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