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程序
一、监理依据 1、《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2、《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 二、监理程序 1、现场监理程序 2、现场处罚程序 3、被监理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在15日内向省环保局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责任部门 市环境监理处 电话:85118876 各城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