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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程序


一、监理依据
1、《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2、《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
二、监理程序
1、现场监理程序
  
2、现场处罚程序
  
3、被监理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在15日内向省环保局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责任部门
市环境监理处 电话:85118876
各城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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