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收缴及排污费变更程序
一、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
4、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意见的通知》。
二、基本程序
1、排污费征收程序
2、排污费减(缓)、免程序
三、需提交的资料
1、要求变更排污费书面申请报告;
2、用水量、燃料证明;
3、环境监测报告;
4、其他证明材料。
四、工作标准和测算方法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杭州市总量排污收费标准如下:
1、水、大气污染物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为:
2、固体废物收费按不同类型执行相应的标准。收费标准为:
3、固定噪声源收费按超标分贝值征收。收费标准为:
4、机动车(含助动车)污染收费分车型按年征收。收费标准为:
车型 年收费标准(元/年辆) 其中
废气费 噪声费
轻型车辆 300 150 150
中型车辆 500 250 250
重型车辆 600 300 300
摩托车(助动车) 排气量>50毫升 100 50 50
排气量≤50毫升 50 25 25
说明:(1)车型分类按国标GB3730.1-88。 (2)对已安装净化装置并尾气达标的车辆只征收噪声排污费。
详见“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和“关于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通知”(杭环保[1998]71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结果
1、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也可通过杭州市环保局绿网查询并保持一个月(网址:www.hzgreen.com);
2、由经办人通知被监理单位。
七、责任部门
市环境监理处 电话:85119209
市机动车废气污染管理办公室
各城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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