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本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例,由法规处负责具体工作,由行政复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行政复议决定,由局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立案
法规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对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核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填写受理呈报表, 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正式立案。
正式立案后, 法规处负责制作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并制作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的通知送达被申请人。
二、复议调查
立案后,法规处应从速组织复议调查,调取证据,弄清违法事实真相。必要时法规处可组织本局业务处室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三、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规处负责召集行政复议审议小组会议,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及证据等有关资料交审议,归纳汇总审议意见,交审议小组负责人签字。
四、签发
法规处负责根据审议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五、送达
法规处负责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取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六、执行
法规处按规定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并及时掌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法定限期内的动态。
七、编写结案报告
由法规处负责编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按规定要求编写。
八、归档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法规处负责整理办案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制作案卷,经局长核准后归档。
九、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处 电话:85113546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