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错案责任追究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立案受理。
1、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
2、上报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有错误的;
3、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5、造成行政赔偿的;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的;
7、人大、政协提议审查的;
8、其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局机关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应予追究责任。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1)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应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或不处罚的;
(2)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故意错误应用条款,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证据不足或失实造成错案的;
(4)有故意行为实施畸轻、畸重行政处罚的;
2、依法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而拒绝执行或不予答复并造成实际损害的:
(1)控告环境污染事件,因失职未及时依法查处,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损害的,或者事态扩大的;
(2)未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权限、审批、验收建设项目,使项目建成后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或国家赔偿的;
二、错案责任的确认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案的,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的错案,
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负相应责任, 由于批准人过错而造成错案, 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
三、错案责任的追究
被确认为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一)属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案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者变更原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或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错案,责令错案责任单位改正外,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学习;
(三)属于情节严重或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除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外, 对错案责任人分别情况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调离执法岗位;
(四)属于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错案, 已构成犯罪的, 除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分别情况并处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四、错案责任追究的机构
(一)局成立环保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由局法规处、人事处、纪检组人员组成。
(二)对符合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并应予追究责任的错案,由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按本制度第二、三条的规定,确认错案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处理决定。
五、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处 电话:8511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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