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的决定性因素。在坚持并完善现有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规、政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开拓思路,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
7.5.1. 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
2000年杭州市已基本实现达标排放管理的目标,但极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巩固,严防反弹。关键是加强监督,定期监测检查与随机监测检查相结合,着重加强随机监测、突击抽查,对超标或停用治理设施者实施重罚。
7.5.2. 实行以环境单元容量为依据的区域(河段)总量控制
环境质量归根到底取决于环境容量与排放总量间的关系。要实行以环境单元容量为依据的区域(河段)总量控制,才能使环境质量成为可控的应变量,并保证总量收费政策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控制目标。
对此,需通过科研,依据规范化的技术手段确定不同区域(河段)的环境容量,据此确定允许的排放总量,并分摊到区域内所有的排污者。超过允许排放量的部分应成倍增收费用,促使排污者削减总量。对大幅度削减总量的企业,应制订政策使其能显著获利。
仅按企业现有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无法公平分摊削减任务。只能控制增长,不能实现削减。
7.5.3. 对重大技术经济决策和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重大技术经济决策、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计划等对生态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是单个建设项目不可比拟的。一旦决策失误,生态破坏极难挽回。决策前必须进行深入慎重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还应进行阶段性的回顾评价。
7.5.4. 实行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评估
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技术进行清洁生产评价,比较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对污染严重,得率低,水耗能耗指标落后、产品与技术陈旧的项目予以否决。
7.5.5. 逐步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经济较发达的杭州市应敢为人先,争取成为国内率先探索排污权交易体制的城市之一。
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控环境资源使用利益的有效手段。是环境管理走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途径之一。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根据环境客体不同阶段的环境质量目标,确定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目标,并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向企业合理分摊一定排放量的排污权。
对环境质量有不同要求的区域应规定排污权的价格差异,类似土地使用权的差价。同时对已超过总量允许排放量的部分实行高价收费。新建项目必须购买排污权,如无可周转的排污权(区域总量中已无多余排放量),则需高价购买。迁移企业如向低价地区迁移,可获取差价利益。治理削减的总量可出售。在排污权允许范围内增加的排放量可不增收费用。
可先针对大气污染物试行排污权交易。
关键是合理的分摊方案、合理的价格体系以及启动时的储备资金,需通过多种渠道建立排污权交易基金。要保证交易的公平原则。
排污权交易的建立是十分艰巨的工作,要通过大量社会调查,探索适合国情和地方特点的交易制度。可事先进行软科学研究,提供决策依据。
7.5.6. 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企业化经营
目前市政污水处理厂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经营。各企业的自备治污设施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非赢利部门,往往不受重视,且与企业主体的技术体系割裂,运行的技术保障力量不足。要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的的专业经营,组建治污设施的专业经营企业。由生产企业委托治污企业管理经营废水、废气净化设备,形成合同契约关系。治污企业对治理效果负责,并独立核算赢利。既可保证治理成效,由具有独立的生存能力。
7.5.7.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发动群众参与环境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有公众调查结果,普遍遭反对的项目可以否决。
加强信访工作,重视反馈信息,做到件件有处置、件件有答复。
逐步建设社区环境监督网络。
7.5.8. 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在“九五”已基本建成局域网的基础上,抓紧数据库和应用软件开发,进行人员培训。使信息化的巨大投资真正转化为管理工作效率。要保证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其中还特别要注意数据的“唯一性”原则,克服不同来源数据互相冲突的问题。软件开发必须强调环保专业人员的参与,并认真做好系统设计。
信息化建设不仅要解决硬、软件的开发建设,还要优化应用环境。工作人员工作习惯要适应信息化要求,要明确规定用户的权限和相应制度。没有共享性(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共享性),就没有信息系统的效率可言。
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资源,完善提高杭州市环境网站,不仅用于社会宣传、消息发布,还应具有投诉、查询、咨询、信息情报交流等功能。利用互联网吸引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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