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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对新建项目竣工提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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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zgreen.com 2003年4月21日 |
环保验收须公示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记者赵永新报道:新建项目能否过环保关,公众将享有发言权。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建设项目竣工时环境保护的验收管理情况必须进行公示,在7天的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一经查实,将作为环保部门验收审批的依据。
公示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应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进行,其内容主要是项目基本情况、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验收监测结果3个方面。
通知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
符合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的建设项目名单,应在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文件前,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材料,应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cpa.gov.cn;www.zhb.gov.cn)和国家环保总局评估中心网站(www.china-eia.com)上公布。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人民日报》 (2003年04月17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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