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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确保排污者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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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zgreen.com 2003年1月21日 |
————写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颁布之际
2003-01-18 中国环境报记者屈遐
经过20年的贯彻执行,人们对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已十分熟悉。作为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从国务院1982年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8年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来,排污收费对促进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止到1999年,全国共向70多万个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累计征收排污费405亿元,累计从中安排污染治理拨款资金241亿元,约占我国同期老工业污染源治理资金的16%,在大、中城市,这一比例已达到了30~40%。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明显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据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彭近新介绍,《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家向排污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将征收排污费的80%用于缴费企业的污染治理,其余部分用于补助环保部门自身的能力建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环保部门多收就可以多用,企业多缴也可以多用,缴费少的地区的环保部门和企业使用也少的现象。同时,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与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排污即收费不尽一致。其三,国家实施的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排污费尽快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因此,对《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制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彭近新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原国家环保局便开始进行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立法研究,1997年,国务院将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结合所面临的形势和实际需要,分析国内外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召集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2000年,形成了送审稿,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形成了草案,前后共历时10年,始得通过实施。
彭近新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认真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使排污费的征、管、用符合国家财政金融体制要求。二是适应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发展需要。较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许多突破。为配合总控制,将原来的浓度收费修改为总量收费;收费额度按排放量多少确定,如果超标排放污染物,则依法加倍收费;《条例》还规范了“收支两条线”,明确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保执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以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防治、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项目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条例》同时设立了罚则,明确了排污者、执法人员和管理者的责任和违反《条例》应受的处罚。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符合环境保护工作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规定实行总量收费,既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体现了经济激励和制约。同时,将排污收费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是适应环保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的要求。规定“收支两条线”,一方面适应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执法。
据了解,为配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件》的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抓紧制定配套规章,包括征收、使用办法等。彭近新说,配套规章目前已进入各部门最后协调阶段,即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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